管理

SEAGATE TECHNOLOGY HOLDINGS PLC 董事會提名暨企業管理委員會章程

  1. 宗旨:

    Seagate Technology plc (以下簡稱「公司」) 董事會之提名與企業管理委員會 (以下簡稱「委員會」) 應執行下列事項,以協助「董事會」履行其對「公司」股東及投資團體之責任:

    1. 判別符合董事資格之個人,並向「董事會」提議遴選董事被提名人,於下次股東年度大會進行遴選,或填補兩次大會之間可能出現的空缺或新立的董事職位。
    2. 複審股東所為有關企業管理之提議,並就該提議向「董事會」提出建議,包括由股東推薦之董事候選人。
    3. 向「董事會」建議「公司」適用之企業管理方針,監督該等方針以及任何美國聯邦證券法所規定的相關事宜之施行,並每年複審企業管理方針及施行情況。
    4. 監督「董事會」及其委員會及個別董事之評估。
    5. 領導協助「公司」訂立企業管理制度,包括公司文化、企業社會責任、永續發展、多元、平等、包容及人員等層面。
  2. 會員

    組織:

    「委員會」由董事三 (3) 人 (含) 以上組成,包括委員長。每位「委員會」委員均應符合適用法律規定之獨立標準,包括納斯達克上市規則 (以下簡稱「NASDAQ」) 及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(以下簡稱「SEC」) 所頒佈之規定。

    委任與解任

    「委員會」委員長及其委員由「董事會」每年任命,並繼續任職至繼任者經正式選任為止,但該委員提早辭任或解任者,不在此限。「委員會」委員,經由「董事會」多數投票表決,得因故或無故予以解任。

    委員會委員長

    除非由「董事會」任命委員長,否則「委員會」應依多數投票表決之結果,指派委員長。「董事會」得隨時更換「委員會」指派之委員長。將由委員長主持「委員會」所有定期會議、訂定「委員會」會議議程,並定期向「董事會」報告「委員會」活動。若委員長缺席,「委員會」應推選其他成員擔任會議主席。

    小組委員會職責之委派

    「委員會」得依其認為適切之目的設置小組委員會,由「委員會」委員一人 (含) 以上組成,並得委派其認為適切且符合「公司」最大利益之職權與權限,惟該項委派需符合「公司章程」及適用法律之規定。

  3. 會議
    1. 「委員會」應於其認為必要時召開該等會議,惟應符合每季至少召開一次之規定。委員長或「委員會」之任何委員,均得召開「委員會」會議。
    2. 「委員會」委員人數達多數時,即構成業務交易之最低人數。
    3. 「委員會」應於所有「委員會」會議結束後定期向「董事會」報告。「委員會」應向「董事會」提出「委員會」認為適切之建議。
  4. 主要責任

    董事會之遴選、組織及評估

    1. 就擔任「董事會」職務之新董事遴選準則,向「董事會」提出建議。
    2. 就擔任「董事會」之規模、薪酬及管理架構,向「董事會」提出建議。
    3. 董事會未設任期限制。如「公司」之企業管理方針所詳述,「委員會」應定期複審現任董事之資格、經驗及特質,並納入年度提名程序。
    4. 需判別獲認定為具有所需資格、經驗及特質,而可任職於「董事會」(符合經過「董事會」審核之條件) 之個人,並就董事及董事會候選資格 (包括擬於年度股東大會遴選時由「董事會」提出的候選人名單),向「董事會」提出建議。
    5. 「公司」重視其融合價值,「董事會」認為在評估董事候選人時,考量多元種族、族裔、性別、年齡、教育、文化背景及專業經驗 (包括來自非傳統環境) 相當重要。因此,在評估提名新董事候選人時「委員會」將考量前述因素,提出包含代表不足種族/族裔及不同性別之候選人。若「委員會」選擇採用獵才公司,將要求獵才公司尋找包含代表不足種族/族裔及不同性別,且符合其他「委員會」指定資格之候選人。每位董事候選人應承諾代表股東之長期利益,具備最高品格、誠信、獨立分析質疑之能力,以及處理「董事會」事務之充分時間,並瞭解「公司」業務,不得有可能影響其執行董事職務之利益衝突。「委員會」得隨時訂定擔任董事一職所需的額外條件、特質、技能及其他專業知識,並擬訂遴選董事提名人選時應考量之準則並建議「董事會」核准。
    6. 訂定及監督「董事會」候選人提名評估程序,包括股東推薦之候選人,對於股東推薦之候選人,應依「委員會」於考慮其他被提名人時所採行之類似依據予以考量。「委員會」在其認為適切之情況下,亦將採用股東推薦信遞交程序。
    7. 若董事會主席不是獨立董事,則應於每年股東大會後之第一次主管會議,由「委員會」自「公司」獨立董事中提名,並由獨立董事選出一位「首席獨立董事」。
    8. 向「董事會」建議就董事所提出之任何辭呈需採取的行動,或者當某位董事未獲得「公司」章程所訂定的多數票數門檻時所應採取的任何行動。
    9. 董事之主要任職機構若有變更,並依「公司管理方針」告知「委員會」委員長及「公司秘書」此變更時,「委員會」應向「董事會」建議是否要求該名董事請辭,或建議其他合適行動。
    10. 若「董事會」及/或任何「董事會」委員會出現空缺,則判別、遴選及核准人選,或就透過股東選舉抑或「董事會」指派的形式遴選及核准填補此類空缺的候選人,向「董事會」提出建議。
    11. 對擬於「董事會」任職之潛在候選人,就其背景與資格監督所有必要且適切之詢問。
    12. 依適用法律規定,就「董事會」董事及「公司」高階主管獨立性及可能利益衝突之問題進行複審,包括 NASDAQ 及 SEC 所頒布之規則。
    13. 就適用之 SEC 規則所定關係人交易之複審、審核及認可政策與程序,監督「公司」之「關係人交易政策」。「委員會」應複審並判別是否核准及認可持續性的關係人交易。
    14. 管理「董事會」及旗下委員會之績效審核流程,並評估個別董事之績效。
    15. 委員會之遴選及組織

    16. 就擬任「董事會」委員會之候選人,向「董事會」提出建議,且需考量相關委員會章程所訂定之各委員會的任職條件。
    17. 在適當之情況下,提出任何「董事會」委員會之任何委員的解任建議。
    18. 推薦擬任「董事會」委員會委員長職務之「董事會」董事。
    19. 制定、監管和建議「董事會」旗下不同委員會之目的、架構和營運方式,以及「董事會」各委員會委員所需資格和條件。「委員會」應就董事於委員會間的定期輪調提出建議。
    20. 定期複審「董事會」各委員會之章程、組織及績效,包括其他委員會之設立或「董事會」委員會之解散。
    21. 繼任計畫

    22. 「委員會」應定期複審「公司」對「公司」執行長、董事會主席及其他高階主管的繼任計畫流程,並回報結果以及向「董事會」提出建議。「委員會」應協助「董事會」評估執行長及董事會主席的潛在繼任人選。「委員會」也應每年複審董事會董事之繼任計畫。
    23. 企業管理

    24. 由「委員會」顧問提供建議及協助,定期複審「公司」章程,並於必要時建議「董事會」鑑於股東之考量而提議修訂「公司」章程。
    25. 擬定一套擬於「公司」之企業管理方針中闡明之企業管理原則,且向「董事會」提出建議,以及建議「董事會」變更該等方針。
    26. 監督「公司」之新任董事新進說明會及董事的持續教育訓練,包括建議為「董事會」董事提供持續性的教育訓練。
    27. 考量及複審有關「董事會」會議之政策。前項考量及複審可能包括會議之時程及開會地點、待議事項及會前會議資料分送程序。
    28. 就股東所為之任何提議進行複審,並向「董事會」提出建議。
    29. 依據「公司」之高階主管及董事持股方針,複審董事持投要件,並每年向「董事會」回報是否繼續維持此等董事要件。
    30. 複審「董事會」之整體領導階層組織,並建議在適切之情況下予以變更。
    31. 至少每年需與管理階層複審並研議「公司」就公司文化、企業社會責任、永續發展、多元、平等、包容及人員等層面的策略、目標、政策、實踐作為及揭露措施。
    32. 「委員會」應定期向「董事會」回報此類「委員會」履行其職責的其他事宜。
  5. 績效評估
    1. 「委員會」應定期對「委員會」及其委員之績效進行複審及評估,包括複審「委員會」是否遵循本章程。
    2. 「委員會」應定期複審本「章程」之適切性,並於「委員會」認為必要或適切時,向「董事會」提出改進建議。
    3. 「委員會」應以其認為適切之方式為前項評估與複審。
  6. 外部顧問

    「委員會」於研判為必要或合適的情況下,履行其督察職責時,應有權聘請及解任獨立顧問或其他顧問,包括有權審核應給付該等顧問或專家之費用及其他留任條件。「委員會」亦有權自行決定將協助其判別擬任「公司」董事候選人之尋才公司留任或解任,包括有權審核應給付該尋才公司之費用及其他留任條件。

經董事會於 2024 年 4 月 21 日通過。